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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3

时间:2009-12-24 11:28:26 | 信息来源: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 

  1.适用税率的确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估计相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时间,采用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予折现。 

  【例12】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开始自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开始,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2007年开始计提折旧的一台设备,2007年12月31日其账面价值为80000元,计税基础为60000元。 

  2007年12月31日递延所得税负债=(80000-60000)×25%=5000元 

  要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以后,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一般原则 

  除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例13】某企业2007年12月31日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计税基础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480)×25%=5.0万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14】甲公司2008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并持有乙公司30%的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甲公司按乙公司2008年税后净利润的30%计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为85万元。假定甲公司除此项目外无其他纳税调整。假定甲公司不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转回。 

  甲公司2008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85/(1-15%)×(25%-15%)=10万元 。 

  借:所得税费用 1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如果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那么投资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上市公司的会计注意了,如果2007年年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时候,按33%的税率确认的,那么本年要发生变动了!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不要求折现。 

  第四节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所得税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其中: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适用税率 

  递延所得税=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减少) 

  递延所得税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 → 利润表 

  企业合并 → 调整商誉 

  确认时计入权益的交易 → 计入权益 

  对计入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 

  首先确定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应交所得税的发生额,然后确定本期所得税费用的发生额。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期初余额)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发生额-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借方发生额 

  【例15】A公司20×7年度利润表中利润总额为1 20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改为25%。 

  20×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的差别有: 

  (1)20×7年1月2日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为600万元,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会计处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 

  (2)向关联企业提供现金捐赠200万元。 

  (3)当年度发生研究开发支出500万元,较上年度增长20%。其中300万元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税法规定按该企业的情况,可按实际发生研究开发支出的150%加计扣除。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为300万元,假定所开发无形资产于期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4)应付违反环保法规定罚款100万元。 

  (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1.2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2 000 000+600 000+2 000 000-[5 000 000×150%-(5 000 000-3 000 000)]+1 000 000+300 000=10 400 000(元) 

  应交所得税=10 400 000×33%=3 432 000(元) 

  2.20×7年度递延所得税 

  该公司20×7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金额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5—3所示: 

  

  递延所得税费用=3 000 000×25%-900 000×25%=525 000(元) 

  3.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3 432 000+525 000=3 957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 957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 432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000 

  接上例,假定A公司20×8年当期应交所得税为4 620 000元。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如表15—4所示,除所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项目不存在会计和税收的差异。 

  

  1.当期应交所得税为4 620 000元 

  2.当期递延所得税 

  (1)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2 700 000×25%) 675 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 75 000 

  (2)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2 960 000×25%) 740 000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515 000 

  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75 000-515 000=-590 000(元)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4 620 000-590 000=4 030 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4 03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15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62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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