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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4

时间:2009-12-24 11:28:50 | 信息来源:
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二部分:会计与税法其他主要差异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

  会计规定: 

  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为超过3年),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1】2007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如果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2007年适用的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税率变更为25%。 

  会计上: 

  2007年:

  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0 
      未实现融资收益 9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到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同时,需要对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假定实际利率法下,每年的摊销额分别为35万、30万和25万元,则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 
    贷:财务费用 35 

  长期应收款余额600万,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为55万,报表上,长期应收款的价值为545万元 

  会计上,收入810元,成本600万元,相关的费用-35万元,会计利润为24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33%=33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54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45×25%=136.2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400×25%=1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25 

  200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0 
    贷:财务费用 30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3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7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45×25%=68.75(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36.25万元,则本期减少6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200×25%=50(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0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2009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 
    贷:财务费用 25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25万元,会计利润为2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不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当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68.75万元,则本期减少68.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万元,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5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二、固定资产 

  会计规定 

  1、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 

  2、未使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例如:转产前的专用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对于适用寿命可确定的无形资产,需按期计提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需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商誉 

  会计规定:对于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如果是控股合并,则在单户报表中不进行反映,只在编制合并报表中反映,如果是吸收合并,则在单户报表中确认相关的商誉。 

  对于商誉,不进行摊销,但必须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五、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会计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提折旧,不摊销 

  税法:对于房产和地产,必须计提折旧,必须摊销! 

  把握原则:叫什么名称不重要,房地是否分离不重要,重要的是后续计量方法。 

  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资产等

  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

  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或利息(不是购入时已经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者已到计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投资收益入账。 

  持有至到期投资及贷款等,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利,成本法下,一般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系属于对投资前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一般应当确认为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但如果系属于对投资前实现的利润进行分配,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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