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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介绍:房产税

时间:2009-12-27 16:13:06 | 信息来源:

  房产税的特点: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但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计税依据与税率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一、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还应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2.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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