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明确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他审计准则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进一步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特定要求,但这并不构成对本准则普遍适用性的限制。
第三条 在符合本准则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要求的情况下,审计工作底稿能够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证据,作为注册会计师得出实现总体目标的结论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还可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有助于项目组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
(二)有助于负责督导的项目组成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的规定,履行指导、监督与复核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便于项目组说明其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
(四)保留对未来审计工作持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记录;
(五)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实施质量控制复核与检查;
(六)便于监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要求,对会计事务所实施外部检查。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六条 审计档案,是指一个或多个文件夹或其他存储介质,以实物或电子形式存储含有某项具体业务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
第七条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具有审计实务经验,并且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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