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律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9-12-28 13:20:33 |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审计中审计证据的构成,明确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和评价所有审计证据。其他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包括规范审计过程的具体方面,针对特定问题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获取审计证据需实施的具体程序,以及评价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条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形成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四条 会计记录,是指初始会计分录形成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例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和合同;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会计分录以及对财务报表予以调整但未在账簿中反映的其他分录;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的影响,并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

  第六条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亦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意见所依据的结论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

[1]

信息附件:

外链地址:

现在有0条对本文的评论查看 所有评论
会员名称:  登录密码:  插入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资讯搜索
点击排行
推荐资讯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