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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11号——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9-12-28 13:25:34 |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可能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内部审计师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时提供直接帮助的情况。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由管理层和治理层确定的。尽管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目标不同,但用以实现各自目标的某些手段可能是相似的。

  第四条 不论内部审计的自主程度和客观性如何,内部审计都不独立于被审计单位,而注册会计师在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需要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而减轻。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建立的或由外部机构作为服务提供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具有许多职能,其中包括检查、评价和监督内部控制的恰当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内部审计师,是指执行内部审计活动的人员。内部审计师可能属于内部审计部门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类似部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七条 在被审计单位具有内部审计职能,且注册会计师认为可能与其审计相关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

  (二)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师的特定工作,确定该项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确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内部审计师的工作。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一)内部审计师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

  (二)如果能够实现目的,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产生的预期影响。

  第九条 在确定内部审计师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一)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内部审计师是否可能以应有的关注完成工作;

  (四)内部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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