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资讯 >> 法律法规 >> 中央财政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9-12-28 13:26:42 |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已由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并且该责任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

  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发现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第五条 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用以协助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二)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目的。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 确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八条

  如果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的专长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必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节 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九条 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将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在确定上述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信息附件:

外链地址:

现在有0条对本文的评论查看 所有评论
会员名称:  登录密码:  插入表情
验证码: 看不清,换一张
 
资讯搜索
点击排行
推荐资讯
更多 >>